黑龍江新天房地產集團 發布日期:2010-12-23
來源:
《中華人民(min)共和國(guo)物(wu)權法(fa)》已由中華人民(min)共和國(guo)第十屆全國(guo)人民(min)代(dai)表大(da)會第五次會議于2007年(nian)3月(yue)16日(ri)通過(guo),現予公布,自2007年(nian)10月(yue)1日(ri)起施(shi)行。
中華(hua)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7年3月16日(ri)
中華人(ren)民共和國物(wu)權法
(2007年(nian)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min)代表大(da)會(hui)第五次會(hui)議通過(guo))
目 錄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基(ji)本原則
第二章(zhang) 物(wu)權(quan)的設立(li)、變更、轉讓和消滅
第一節 不動產(chan)登記
第二節 動產交付
第三(san)節 其(qi)他規定
第三章 物權(quan)的保護
第二編 所有權
第四章(zhang) 一般規(gui)定(ding)
第(di)五章(zhang) 國家所(suo)有(you)權(quan)(quan)和集體所(suo)有(you)權(quan)(quan)、私人所(suo)有(you)權(quan)(quan)
第(di)六章 業主的建筑物(wu)區分所有(you)權
第七章 相鄰關系
第八章 共有
第(di)九章 所有權取得(de)的(de)特別(bie)規定
第三編 用益物權(quan)
第十(shi)章(zhang) 一般規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十二章 建(jian)設(she)用地(di)使(shi)用權(quan)
第(di)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yong)權
第十四章 地(di)役權
第四編 擔保物(wu)權
第十五章(zhang) 一般(ban)規定(ding)
第十六章 抵押權
第一(yi)(yi)節 一(yi)(yi)般抵押權
第二節 最(zui)高額抵押權
第十七章 質權
第一節(jie) 動(dong)產質權
第(di)二節 權利質權
第十八章 留置(zhi)權
第五編 占有
第十九章 占有
附 則
第(di)一(yi)編 總 則
第(di)一章(zhang) 基本原則(ze)
第一條 為了維護(hu)(hu)國家(jia)基本經(jing)濟制度,維護(hu)(hu)社(she)會主(zhu)義(yi)市場經(jing)濟秩序,明確物(wu)的歸屬(shu),發揮物(wu)的效用,保護(hu)(hu)權利人的物(wu)權,根據憲法(fa),制定本法(fa)。
第二條 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min)事關系,適用本法(fa)。
本法所稱物(wu)(wu),包(bao)括不(bu)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zuo)為物(wu)(wu)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本(ben)法所稱物(wu)(wu)權(quan),是指(zhi)權(quan)利人依法對特定(ding)的物(wu)(wu)享有(you)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quan)利,包括所有(you)權(quan)、用益物(wu)(wu)權(quan)和擔保物(wu)(wu)權(quan)。
第三條 國家在社會主(zhu)(zhu)義初級階(jie)段,堅持公有制為主(zhu)(zhu)體、多種(zhong)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
國家(jia)鞏(gong)固和(he)(he)發(fa)展公有制(zhi)經濟,鼓勵(li)、支持(chi)和(he)(he)引導非公有制(zhi)經濟的發(fa)展。
國家實(shi)行社會主義市(shi)場經濟,保障(zhang)一切市(shi)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
第(di)四條(tiao) 國家(jia)、集體(ti)、私人的(de)物(wu)權和其他權利人的(de)物(wu)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dan)位和個人不得侵(qin)犯。
第(di)五條 物權的種類和(he)內容,由法律規定。
第六條 不(bu)動產(chan)物權(quan)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dang)(dang)依(yi)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chan)物權(quan)的設立和轉讓,應當(dang)(dang)依(yi)照法律規定交付。
第七條 物權(quan)的取(qu)得(de)和行使,應(ying)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hui)公德,不得(de)損害(hai)公共利益和他(ta)人合法權(quan)益。
第八條 其他相(xiang)關法(fa)律對物權另(ling)有特(te)別規(gui)定的,依照其規(gui)定。
第二章 物權(quan)的(de)設立(li)、變更、轉讓和消滅(mie)
第一節 不動產登記
第九條 不(bu)動(dong)產(chan)物權的(de)設立、變更、轉讓和(he)消滅(mie),經依法登(deng)記,發(fa)生效力(li);未經登(deng)記,不(bu)發(fa)生效力(li),但法律(lv)另(ling)有規定(ding)的(de)除外。
依法屬(shu)于國家所(suo)有的自然(ran)資(zi)源,所(suo)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十條 不動產登記(ji),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ji)機構(gou)辦理。
國家(jia)對不動產實行統(tong)一登記(ji)制度。統(tong)一登記(ji)的范(fan)圍、登記(ji)機構和登記(ji)辦法,由(you)法律、行政(zheng)法規規定。
第(di)十一條 當事(shi)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bu)(bu)同(tong)登記事(shi)項(xiang)提供(gong)權(quan)屬證明(ming)和不(bu)(bu)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
第十二(er)條 登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權屬(shu)證明和(he)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qing)人;
(三)如實(shi)、及(ji)時(shi)登記有關事項(xiang);
(四)法律、行政(zheng)法規規定(ding)的(de)其他職責。
申請登記(ji)的(de)不(bu)動產的(de)有關情況需要進(jin)一步(bu)證明的(de),登記(ji)機構可(ke)以(yi)要求申請人補充材(cai)料,必要時可(ke)以(yi)實(shi)地查(cha)看。
第十(shi)三條(tiao) 登(deng)記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wei):
(一(yi))要(yao)求(qiu)對不動產進行(xing)評(ping)估(gu);
(二)以年(nian)檢等名義進行重復登記;
(三)超(chao)出登記職責范(fan)圍(wei)的其他行(xing)為。
第十(shi)四條 不(bu)動產(chan)物(wu)權(quan)的設立、變更、轉(zhuan)讓(rang)和(he)消滅,依(yi)照(zhao)法律規(gui)定應當登(deng)記的,自記載于不(bu)動產(chan)登(deng)記簿時(shi)發生效(xiao)力。
第十(shi)五條(tiao) 當(dang)事人之間訂立有(you)關設(she)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dong)產物權的(de)合(he)同(tong)(tong),除法律另(ling)有(you)規定(ding)或者合(he)同(tong)(tong)另(ling)有(you)約定(ding)外,自合(he)同(tong)(tong)成(cheng)立時(shi)生(sheng)效;未辦理(li)物權登(deng)記的(de),不影響合(he)同(tong)(tong)效力。
第十六條(tiao) 不動(dong)產登(deng)記簿(bu)是物權歸(gui)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dong)產登(deng)記簿(bu)由(you)登(deng)記機構管理。
第十七條(tiao) 不(bu)動(dong)(dong)產(chan)(chan)權(quan)(quan)屬證(zheng)書(shu)是權(quan)(quan)利人享(xiang)有(you)(you)該不(bu)動(dong)(dong)產(chan)(chan)物權(quan)(quan)的證(zheng)明(ming)。不(bu)動(dong)(dong)產(chan)(chan)權(quan)(quan)屬證(zheng)書(shu)記(ji)載的事項,應當與不(bu)動(dong)(dong)產(chan)(chan)登記(ji)簿(bu)一(yi)致(zhi);記(ji)載不(bu)一(yi)致(zhi)的,除有(you)(you)證(zheng)據證(zheng)明(ming)不(bu)動(dong)(dong)產(chan)(chan)登記(ji)簿(bu)確有(you)(you)錯誤外,以(yi)不(bu)動(dong)(dong)產(chan)(chan)登記(ji)簿(bu)為準。
第(di)十八條 權利(li)人、利(li)害關(guan)系人可以(yi)申請查詢、復制登(deng)記(ji)資料,登(deng)記(ji)機構(gou)應當提供。
第(di)十九條 權利(li)人、利(li)害(hai)關(guan)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ji)簿記(ji)載的事項錯誤(wu)的,可以(yi)申請更正登記(ji)。不動產登記(ji)簿記(ji)載的權利(li)人書(shu)面同意(yi)更正或者有證(zheng)據證(zheng)明登記(ji)確(que)有錯誤(wu)的,登記(ji)機(ji)構應(ying)當(dang)予以(yi)更正。
不(bu)(bu)動(dong)產登(deng)(deng)(deng)記(ji)簿(bu)記(ji)載(zai)的權利人(ren)不(bu)(bu)同意更正的,利害關(guan)系(xi)人(ren)可以(yi)申(shen)請異議(yi)登(deng)(deng)(deng)記(ji)。登(deng)(deng)(deng)記(ji)機構予以(yi)異議(yi)登(deng)(deng)(deng)記(ji)的,申(shen)請人(ren)在異議(yi)登(deng)(deng)(deng)記(ji)之日起(qi)十五日內不(bu)(bu)起(qi)訴,異議(yi)登(deng)(deng)(deng)記(ji)失效。異議(yi)登(deng)(deng)(deng)記(ji)不(bu)(bu)當(dang),造成權利人(ren)損害的,權利人(ren)可以(yi)向(xiang)申(shen)請人(ren)請求損害賠(pei)償。
第二十條(tiao) 當事人簽訂(ding)買賣房屋或者其(qi)他不(bu)動產物權(quan)的協(xie)議,為保障(zhang)將來(lai)實現物權(quan),按照約定可以向(xiang)登記機構申請(qing)預(yu)告登記。預(yu)告登記后,未經(jing)預(yu)告登記的權(quan)利人同意,處分該不(bu)動產的,不(bu)發生物權(quan)效力。
預告登記(ji)(ji)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ji)(ji)之日起(qi)三個(ge)月內未(wei)申請登記(ji)(ji)的,預告登記(ji)(ji)失(shi)效。
第二十(shi)一條 當(dang)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shen)請(qing)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dang)承(cheng)擔賠償(chang)責任。
因登記錯誤,給他人造(zao)(zao)成損害(hai)的,登記機構(gou)應當承擔賠(pei)償責任。登記機構(gou)賠(pei)償后,可以(yi)向造(zao)(zao)成登記錯誤的人追償。
第二十二條 不(bu)動(dong)(dong)產登記費(fei)按件收取,不(bu)得按照不(bu)動(dong)(dong)產的面(mian)積(ji)、體(ti)(ti)積(ji)或者(zhe)價款(kuan)的比例收取。具體(ti)(ti)收費(fei)標準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價格主管(guan)部門規定。
第二節 動產交付
第二十三條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rang),自交付時發生效力(li),但(dan)法(fa)律另(ling)有(you)規定(ding)的除外。
第二(er)十(shi)四條 船舶(bo)、航空器和(he)機動車等物權的設(she)立、變更、轉讓和(he)消滅,未經(jing)登(deng)記,不(bu)得對抗善意(yi)第三(san)人。
第二十(shi)五(wu)條(tiao) 動產(chan)物權(quan)設立和轉讓(rang)前(qian),權(quan)利人已經依法占(zhan)有該(gai)動產(chan)的(de),物權(quan)自法律行為生(sheng)效時發生(sheng)效力。
第二十六條 動產物權(quan)設立和轉(zhuan)讓前,第三(san)(san)人(ren)(ren)依(yi)法(fa)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wu)的人(ren)(ren)可以通過(guo)轉(zhuan)讓請求第三(san)(san)人(ren)(ren)返還(huan)原物的權(quan)利(li)代(dai)替交付。
第二十七條(tiao) 動產(chan)物權(quan)轉讓(rang)時(shi),雙方又約定由(you)出讓(rang)人(ren)繼續(xu)占有該(gai)動產(chan)的,物權(quan)自該(gai)約定生效時(shi)發生效力。
第三(san)節 其(qi)他規定
第二十八條 因人(ren)民(min)法院、仲裁(cai)委員會的(de)(de)法律(lv)文(wen)書(shu)或者人(ren)民(min)政府的(de)(de)征收(shou)(shou)決定(ding)等,導致物權設(she)立(li)、變(bian)更、轉讓或者消滅的(de)(de),自法律(lv)文(wen)書(shu)或者人(ren)民(min)政府的(de)(de)征收(shou)(shou)決定(ding)等生效(xiao)時(shi)發生效(xiao)力(li)。
第二十(shi)九(jiu)條 因繼承或者(zhe)受遺贈(zeng)取得物權的,自(zi)繼承或者(zhe)受遺贈(zeng)開始時發(fa)生效(xiao)力(li)。
第(di)三十條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deng)事(shi)實行(xing)為設(she)立或者消滅物權(quan)的(de),自事(shi)實行(xing)為成就時發生效(xiao)力(li)。
第三十一條(tiao) 依照本法(fa)第二十八條(tiao)至第三十條(tiao)規(gui)定享有不動產物(wu)權的,處(chu)分(fen)該物(wu)權時,依照法(fa)律(lv)規(gui)定需要(yao)辦(ban)理登記的,未經(jing)登記,不發(fa)生物(wu)權效力。
第三章 物權的保(bao)護
第(di)三十二(er)條(tiao) 物(wu)權受到侵害(hai)的(de),權利人可以(yi)通過和(he)解、調解、仲裁(cai)、訴訟(song)等途徑解決。
第三(san)十(shi)三(san)條 因(yin)物(wu)權(quan)的(de)歸屬、內(nei)容發生爭議(yi)的(de),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ren)權(quan)利。
第三十四條 無(wu)權(quan)占有(you)不動(dong)產或(huo)者動(dong)產的,權(quan)利人可以(yi)請求返還(huan)原物。
第三(san)十五條(tiao) 妨(fang)害(hai)物(wu)權或者可能妨(fang)害(hai)物(wu)權的(de),權利人(ren)可以請求排除(chu)妨(fang)害(hai)或者消除(chu)危險。
第(di)三十六條(tiao) 造(zao)成不動(dong)產或(huo)者動(dong)產毀(hui)損的,權(quan)利人可以請求修理(li)、重(zhong)作、更換或(huo)者恢復(fu)原狀。
第三(san)十七條 侵害(hai)(hai)物權,造成權利人損(sun)害(hai)(hai)的,權利人可以(yi)請求損(sun)害(hai)(hai)賠償,也可以(yi)請求承擔(dan)其(qi)他民(min)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章規定的物權保(bao)護方式,可以(yi)單(dan)獨適用,也可以(yi)根據權利被侵害(hai)的情形合并適用。
侵害(hai)物權,除(chu)承(cheng)(cheng)擔(dan)(dan)民(min)事(shi)責(ze)任外,違反行(xing)政管理規定的,依法承(cheng)(cheng)擔(dan)(dan)行(xing)政責(ze)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jiu)刑事(shi)責(ze)任。
第二編 所有權
第四章 一般規定(ding)
第三(san)十(shi)九條(tiao) 所有權(quan)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zhe)動產,依法享(xiang)有占有、使用、收益(yi)和處分(fen)的權(quan)利。
第四十條 所(suo)有權人(ren)有權在自己(ji)的不(bu)動產(chan)(chan)或者(zhe)動產(chan)(chan)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ren)、擔保物權人(ren)行使權利,不(bu)得損害所(suo)有權人(ren)的權益。
第四(si)十(shi)一(yi)條 法律規定(ding)專屬于國家所(suo)有的不動產(chan)和(he)動產(chan),任何單位和(he)個人(ren)不能取得(de)所(suo)有權。
第四十二條(tiao) 為了公共(gong)利益的(de)需要,依(yi)照法律規定的(de)權限(xian)和(he)程(cheng)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de)土地(di)和(he)單(dan)位、個人的(de)房屋及(ji)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的(de)土地(di),應當依法(fa)足額支付(fu)土地(di)補償費(fei)、安置(zhi)補助費(fei)、地(di)上(shang)附著物和青苗的(de)補償費(fei)等費(fei)用,安排被征地(di)農(nong)民的(de)社會(hui)保障(zhang)(zhang)費(fei)用,保障(zhang)(zhang)被征地(di)農(nong)民的(de)生活,維(wei)護被征地(di)農(nong)民的(de)合法(fa)權益。
征(zheng)收單位、個人的(de)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ying)當依法給(gei)予拆遷補償,維護(hu)被(bei)征(zheng)收人的(de)合(he)法權益;征(zheng)收個人住(zhu)宅(zhai)的(de),還應(ying)當保障被(bei)征(zheng)收人的(de)居(ju)住(zhu)條(tiao)件(jian)。
任(ren)何單位和個人(ren)不(bu)得貪污(wu)、挪(nuo)用、私分、截留、拖(tuo)欠征收補償(chang)費等費用。
第四十三條 國家對